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342228767
地址:盖州市太阳升镇光荣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即经检测叉车(车牌号为辽H00960)尾气排放口林格曼烟度测量值为2.23(标准限值为≤1),尾气排放口光吸收系数测量值为3.23m-1(标准限值为≤1.00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Ⅱ类标准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2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所有的叉车(车牌号为辽H00960)正在使用。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22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正在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叉车(车牌号为辽H00960)的环境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1份(2024年11月22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正在使用叉车(车牌号为辽H00960)。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11月22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4年11月2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2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转办函1份(2024年11月22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8、检测报告1份(编号:辽科维委字2024第1655-48,2024年9月13日,由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车牌号为辽H00960的叉车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9、《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节选1份(2024年11月22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盖)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