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鸿赢包装纸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81MA1155YX7A
地址:盖州市太阳升镇阎峪村
经营者:纪鸿伟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鞋盒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10月2日、2024年10月19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已建成,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现场生产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5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及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2份(2024年10月2日、2024年10月19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情况及现场生产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2份(2024年10月2日、2024年10月19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厂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及现场生产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4年10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鸿赢包装纸箱厂是个体工商户。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该厂经营者的身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1份(2024年10月2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鞋盒加工项目为报告表项目。
8、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鸿赢包装纸箱厂用电证明一份。(2024年10月14日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盖州市供电分公司提供)。证明你厂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存在生产行为。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7日对你厂直接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字〔2024〕36号)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025年1月3日本机关召开听证会。本机关经听证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你厂在没有取得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及投产,违法事实确凿。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下达的整改决定书是行政命令不是处罚罚款决定。因此本机关不存在一事二罚的情形。另外,你厂违法行为不符合《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不予处罚情形,故你厂违法行为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你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的听证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的,取值3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县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个体工商户,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68%-10%)×100万元=58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