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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大)罚字〔2024〕41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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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耘兴保洁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MADK84R722

地址:大石桥市虎庄镇土台村

投资人:周玉凌

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对大石桥市虎庄镇高山台村、双井村、土台子村、土台村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即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泥、鸡粪)堆放至大石桥市虎庄镇高山台村、双井村、土台子村、土台村共计10处区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2024年9月3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大石桥市虎庄镇高山台村、双井村、土台子村、土台村共计10处区域。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9月3日、9月4日、11月1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大石桥市虎庄镇高山台村、双井村、土台子村、土台村共计10处区域的环境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2、现场图片5份(2024年9月3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大石桥市虎庄镇高山台村、双井村、土台子村、土台村共计10处区域。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9月3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过程。

5、营业执照1份(2024年11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耘兴保洁服务部。

6、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11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投资人周玉凌和王金雨的身份。

7、授权书一份(2024年11月17日由王金雨提供)。证明投资人周玉凌将此事授权给王金雨处理。

8、土台子西小山承包合同书1份(2024年12月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投资人周玉凌或王金雨承包了虎庄镇的山地,具有使用权,具备消纳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污泥、鸡粪的能力。

9、污泥鸡粪消纳协议1份(2024年11月1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为受托方,可以对营口耘垦牧业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泥、鸡粪等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10、营口耘垦牧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2024年11月18日由营口耘垦牧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堆放的污泥、鸡粪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2024年11月18日由营口耘垦牧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及转运情况。

12、运输协议1份(2025年11月3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泥、鸡粪转运至土台子尹沟采石场,土台子小荒山等周边自家承包的山场林地,处置费用为8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4〕4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八十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零捌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八十八项的规定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取值30%;2、倾倒、堆放、遗撒、丢弃区为各类保护区域:倾倒、堆放、遗撒、丢弃区为各类保护区域为非工业区,取值5%;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在县级层面造成社会影响/在县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3%;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8%,小于等于50%取值-12%。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处置运输协议,所需费用为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罚款金额=10万元×3×(0.3+0.05+0.05+0.05+0.03-0.12)=10.8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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