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山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L2926159XG
地址:辽宁省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张官村
法定代表人:沈锡山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在生产过程中自动监控设施湿度仪数据异常,自动监控设施湿度仪数据与数采仪湿度数据偏差大于1%。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在2024年10月8日检查过程中你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湿度仪测量值为5.9%,数采仪湿度数值为4.0%,数据偏差为32%。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10月8日记录、2024年12月18日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等。
3、现场图片2份(2024年12月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自动监控设施湿度仪信号传输异常,平台湿度仪测量值为5.9%,数采仪湿度数值为4.0%,数据偏差为32%。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3年12月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过程。
5、营业执照1份(2024年10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大石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材料备案回执1份(2024年10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自动检测设备已验收备案。
8、工况截图1份(2024年10月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轻烧窑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9、《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辽环发〔2023〕4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节选)各1份(2023年12月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湿度仪信号传输异常情况,符合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
10、《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4版》(节选)1份。(2024年10月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系2024年营口市重点排污单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