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泽勇:
身份证:210**********11
实际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黄坨子村隆运鞋厂院内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个人于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黄坨子村隆运鞋厂院内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4年7月23日、7月31日、9月9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项目未建设项目已建成、第三方现场采样情况及现场生产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4年9月9日、2024年12月5日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5份(2024年7月23日、7月31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生产情况及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样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23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9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丁泽勇和营口荣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1份(2024年9月9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为报告书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2024年9月9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是重点管理类。
8、购买及产品销售合同5份(2024年9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个人购买原材料及销售产品情况。
9、租房协议及设备采购合同各1份(2024年9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该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是由丁泽勇经营及该项目总投资额。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4〕51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伍拾叁元柒角。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报告书(化工项目),取值30%;2、违法行为程度: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3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证0%;4、是否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个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总投资额的5%。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68%-10%)×1.5265万元=0.88537万元
二、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4年7月23日、7月31日、9月9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未建设项目已建成、第三方现场采样情况及现场生产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4年9月9日、2024年12月5日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及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5份(2024年7月23日、7月31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生产情况及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样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23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9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丁泽勇和营口荣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1份(2024年9月9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为报告书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购买及产品销售合同5份(2024年9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个人购买原材料及销售产品情况。
8、租房协议及设备采购合同各1份(2024年9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该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是由丁泽勇经营及该项目总投资额。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4〕51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7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报告书(化工项目),取值20%;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值1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个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50%,取值-12%。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3%-12%)×100万元=31万元
三、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4年7月23日、7月31日、9月9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未建设项目已建成、第三方现场采样情况及现场生产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4年9月9日、2024年12月5日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及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5份(2024年7月23日、7月31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生产情况及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样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23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9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丁泽勇和营口荣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2024年9月9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是重点管理类。
7、购买及产品销售合同5份(2024年9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个人购买原材料及销售产品情况。
8、租房协议及设备采购合同各1份(2024年9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该邻硝基苯酚生产项目是由丁泽勇经营及该项目总投资额。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4〕51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4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45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已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5%;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化工项目),取值5%;3、排放污染物类别: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或废水,取值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取值2%;5、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6、是否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10%;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8、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4%;8、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9、经济承受度:个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50%,取值-12%。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6%-14%)×100万元=2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