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升辉瑞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553543124
法定代表人:高文军
地址:营口市老边区钢铁工业产业区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5万吨固体蓄热材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年产5万吨固体蓄热材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年产5万吨固体蓄热材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单位烧成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排放口未安装除尘器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10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关于开展营口市2024年夏季“百日攻坚”监督帮扶行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案件来源。
8、《关于升辉瑞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固体蓄热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5万吨固体蓄热材料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该项目应执行“三同时”制度。
9、情况说明1份(2024年7月1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5万吨固体蓄热材料项目的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是高文军。
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7月2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5万吨固体蓄热材料项目已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老)罚(听)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就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你单位处于调试阶段,且项目建设中未收到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不属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情形;你单位已经进行整改,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很小,且无主观故意,应减轻或免除处罚;你单位项目直接负责人高文军接手环保工作时间尚不足2个月,属于《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处罚情形。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前,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及第二款:“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0日到现场进行检查时,并未向我局提供在相关网站公开项目竣工及设备调试时间,也未向环保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你单位擅自进行调试的行为不能满足上述相关要求。故,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情形。其次,你单位未提供任何无主观故意的证据,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很小的证据仅提供了一份检测报告。但你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公章、检测结果、检查人员签字等必备要件,本机关对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环(老)责改字〔2024〕13号,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待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核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但环保验收手续正在办理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非常值得肯定,以上情况本机关已作为自由裁量因子考虑在内(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据此你单位的情况不能作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事由。再次,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适用情形2的规定,“建设项目‘未验先投’(个人罚),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虽然你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高文军接手该项目不足2个月,并主动停产,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且无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证据。据此,该申诉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故,本机关认为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和高文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
2、对你单位年产5万吨固体蓄热材料项目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高文军(210**********15)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
对你单位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取值25%;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取值5%(天然气使用情况说明和工业用户抄表单为证);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证);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案件来源为百日攻坚专项行动);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小于等于50%,取值-12%。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2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0.1+0.25+0.05+0.05+0.05+0-0.12)×100=38万元。
对你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取值25%;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取值5%(天然气使用情况说明和工业用户抄表单为证);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证);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案件来源为百日攻坚专项行动);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一般自然人,小于等于50%,取值-12%。
你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5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0.1+0.25+0.05+0.05+0.05+0-0.12)×20=7.6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和高文军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和高文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