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MA10REG306
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07-百信化纤办公楼,07-百信化纤厂房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崔欣华
一、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及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及现场产品堆放情况。
4、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4年7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辽宁盛泰科技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崔欣华。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4年7月8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8、投资额情况说明1份(2024年10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00吨丙纶生产线项目的投资总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及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存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及现场产品堆放情况。
4、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4年7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辽宁盛泰科技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崔欣华。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4年7月8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8、三同时情况说明1份(2024年10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000吨丙纶生产线项目办理验收等相关手续的直接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崔欣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及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及现场产品堆放情况。
4、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8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4年7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辽宁盛泰科技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崔欣华。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4年7月8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填报排污登记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单位和崔欣华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鲅)罚(听)告字[2024]第2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单位主要提出以下三点听证理由:一是申请人已积极完成整改,申请不予处罚。二是申请人已于2022年8月签订了环评合同,但所在园区政府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导致申请人迟延办理环境批复,不存在主观故意。三是申请人不认可自由裁量权中“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事实,也确实存在为了建设生产线而对设备进行调试,检查时执法人员看到的产品并非是盛泰公司产出,该案“3000吨丙纶生产线项目”中3000吨并非是盛泰公司的实际年产值。
针对你单位上述听证理由,本机关经审核认为:一是“已及时整改”只能说明你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按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完成整改”是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时,已对你单位整改情况予以考量。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环评报批”规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符合免于处罚情形,而本案你单位已投入生产,故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设施验收”规定,“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已处于自主验收阶段”的符合免于处罚情形,而“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前提是已经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故你单位“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情形不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根据《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中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的”符合承诺告知制度,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于2024年8月5日取得排污登记表,故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及承诺告知相关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5月8日已对你单位年产3000吨丙纶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2024年7月8日再次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仍存在同样的违法行为。综上,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不能作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本机关不予采纳。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单位在没取得环保审批、排污登记及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是绝不允许开工建设及投产的。对于你单位提出的未取得环评手续是园区政府未及时提供项目选址等相关文件导致的,虽企业存在客观因素,但上述原因不能成为其未办理环保手续擅自投产的挡箭牌。三是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丙纶生产线项目正在生产,排污口正在排放废气,丙纶生产线的产品在南侧库房内存放,以上事实有现场影像资料为证。你单位提供的销售发票显示,2024年5月30日辽宁盛泰科技有限公司将产品(丙纶)外售给吉林市鑫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且2024年2月-6月电费单据也显示你单位一直处于生产状态。综上,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自由裁量权及处罚主体无误。你单位所述3000吨并非是盛泰公司的实际年产值,“3000吨”是从你单位2024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中得知,而具体年产量多少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应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而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及调试日期公示》 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调试日期于2024年8月19日开始,而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间为2024年7月8日,且你单位也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故你单位所述的调试行为本机关不予认可。据此,你单位提出的以上听证事由本机关全部不予采纳。根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内容,本机关已作出明确答复,并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答复书》,告知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理由不能作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玖拾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项目,取值15%;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3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及时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12%。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66万元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最高法定罚款上限3.3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5%-12%)×3.3万=1.089万元。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崔欣华(身份证号码:210*********841)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值1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完全消除的,取值2%;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12%;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50%,取值-12%。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崔欣华的上述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你单位罚款金额=(42%-12%)×100万=30万元。
崔欣华罚款金额=(42%-12%)×20万=6万元。
三、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6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6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未填报排污信息/未变更填报信息,取值1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9个月,取值6%;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取值-17%。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5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1%-17%)×5万=0.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和崔欣华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和崔欣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