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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盖)罚字[2024]第49号

发布时间: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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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北海群星石油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MA114UEB2P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任屯村

法定代表人:黄生绪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经检测部门检测,1#加油机1-4#加油枪气液比分比为1.7、1.6、1.4、1.4;2#加油机6-8#加油枪枪气液为1.4、0.4、1.5、上述气液比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液比1.0-1.2的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13日,9月23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测及现场检查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23日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检测报告1份(2024年9月23日由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编号:YG012410162400092,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

4、现场图片1份(2024年8月13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测。

5、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8月13日、2024年9月23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测及现场检查情况。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8月1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8、《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节选1份(2024年9月23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标准限值1.0-1.2。

9、《关于开展营口市2024年夏季“百日攻坚”监督帮扶行动的通知》一份(2024年9月23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的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4]第4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单位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听证理由:1、为什么部分加油站有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了二次检测,第二次检测就合格了,是否额外给了这些加油站二次机会,为什么本站二次检测合格了也要罚款;2、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设备检测数值与辽宁省内的其他检测数据有差异,并且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套设备测同一把加油枪的数据都是不一样的,这样的检测公司、这样的检测设备检测出来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贵局进行违法处罚的依据;3、这次检测是否针对民营加油站,而对国企单位不检测、少检测或是提前通知,国企单位存在边调试边检测的情况,如此而来的执法检测并处罚不公平;4、裁量标准未在告知书中体现,裁量标准不统一,与其他城市差异大,同样的不合格为什么会出现罚款金额存在较大差异;5、通过与加油机设备厂家沟通了解,加油枪的气液比是会随着加油工作而有一定的变化的,气液比数据是不能够实现固定不变的,根据这个动态的数据进行处罚,缺乏公平性,并且现在加油站都是使用的油气回收枪,并不存在主观想要违反环保要求的实际行动和想法,而现在是通过与设备厂家技术人员沟通想要保持气液比在规定范围,对于加油站来说是困难的;6、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7、本加油站在2024年8月13日由北京尧阁检测技术公司进行检测的1#加油机1-4#加油枪气液比分比为1.7、1.6、1.4、1.4;2#加油机6-8#加油枪枪气液为1.4、0.4、1.5、标准值为(1.0-1.2)如果这几项数据准确,本站亦有实质性改正动作,请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更换,并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了检测,气液比均在合格范围。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第九条,违法行为较轻,能够及时改正,主动或者消除危害的,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并予以指导,可以在法定数额以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上述内容,请贵局重新考虑对本站的处罚。

针对你单位上述听证理由,本机关经听证认为:1、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一次检测报告依据的是北京市地方标准,按照北京市技术规范,小于12把枪有两种检测标准,其中一种就是检测一把枪不合格的就认定为气液比不合格。营口地区无地方标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与三方公司沟通,要求检测单位按照国家检测规范(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对60%的油枪进行检测,经检测气液比等指标不合格的才认定为不合格。因此,对第一批出具的报告的加油站重新按照国标技术规范复测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已依法进行处罚。2、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定,检测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应。3、营口地区国企加油站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有维修保养记录及检测报告,因此对国企加油站进行抽查性检测,对于国企加油站检测不合格的进行了行政处罚。民营加油站对油气回收装置无相关的维修保养运行记录及检测,因此对民营企业采取全覆盖监督性检测,对不合格的进行了处罚。4、裁量标准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已体现,裁量因子均是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选取。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环发〔2023〕9 号)等规定制定并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备案。本案处罚是按照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选取,营口地区都是统一标准。5、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G012410162400092)可以作为判定申请人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依据。6和7、申请人违法情形不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内。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有义务确保装置正常使用,而申请人并未提供维修记录和检测记录,有放任装置不正常使用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违法行为具有一定主观性,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的听证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4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4项的规定:1、污染防治设施:阀门管线未按规定使用,取值10%;2、贮存设施:加油加气站,取值15%;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证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微型企业: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小于40%,取值-14%。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5%-14%)×20万元=4.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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