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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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飞
地址: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王家新村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遮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在堆放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即你单位厂区东侧、西侧部分水渣、生产厂房旁边炉灰渣未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30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遮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在堆放环节产生的粉尘的违法行为。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30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遮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在堆放环节产生的粉尘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10月30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单位厂区东侧、西侧部分水渣、生产厂房旁边炉灰渣未进行苫盖。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10月3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3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3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及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3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堆存在院内的物料应采用苫布覆盖,禁止露天堆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老)罚(听)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取值3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局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小于等于40%,裁量标准-14%。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5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0%+5%+0%+0%+5%+0-14%)×20=5.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