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28400269B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李屯村
法定代表人:武仲丹
一、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均值为82mg/m³,同时段自动监测二氧化硫数据为0.86mg/m³,相对误差值为-98.95%,相对误差超过±30%。自动监测设备全流程通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标气,自动监测设备显示二氧化硫0.89mg/m³、氮氧化物429.39mg/m³,二氧化硫示值误差-78.18%,示值误差超过±2.5%,氮氧化物示值误差-14.74%,示值误差超过±5%。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同时,自动检测设施二氧化硫示值,超过相对误差。全量程通入标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示值误差。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25日日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保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4份(2024年9月1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示值为0.86mg/m³;自动监测设备全流程通入标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超过示值误差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9月1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过程。
5、监测报告1份(2024年9月24日由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营环监测字〔2024〕第007-3号2/3)),证明你单位隧道窑排放口二氧化硫均值为82mg/m³。
6、营业执照1份(2024年9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7、身份证复印件3份(2024年9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的身份。
8、大石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材料备案回执1份(2024年9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自动检测设备已验收备案。
9、环境治理设施运行台账1份(2024年9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9月18日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其间隧道窑处于生产状态。
10、《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辽环发〔2023〕4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节选)各1份(2024年9月1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354及HJ/T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11、HJ75-2017标准1份(2024年9月1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控数据误差超过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12、《营口市2024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节选)1份。(2024年9月1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4〕2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二、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隧道窑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即隧道窑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浓度为:82mg/m³(标准限值50mg/m³)超标约0.64倍、氮氧化物浓度为:269mg/m³(标准限值200mg/m³)超标约0.345倍,均超过《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25日、2024年9月26日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隧道窑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份(2024年9月1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测及检测时你单位隧道窑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9月1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过程。
5、营业执照1份(2024年9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3份(2024年9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的身份。
7、2024年9月18日1#、2#隧道窑全天每小时段隧道窑烧成带温度历史报表及情况说明各1份(2024年9月1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测时段,隧道窑最高温度为1669℃。
8、监测报告1份(2024年9月24日由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营环监测字〔2024〕第007-3号2/3)),证明你单位隧道窑排放口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
9、环境治理设施运行台账1份(2024年9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9月18日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其间隧道窑处于生产状态。
10、《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1份(2024年9月18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隧道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4〕2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2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2项的规定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类项目的,取值6%;2、超标因子:2个,取值3%;3、违法危害程度: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取值5%;4、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7、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省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7%;8、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9、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取值-17%。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额为1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额为10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6%-17%)×100=9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10 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