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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鲅)罚字[2024]第28号

发布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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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绍刚:

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驼台铺村

身份证号码:210***********559

一、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28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30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28日现场照相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项目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4、影像资料2份(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28日现场拍摄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3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机制砂厂经营者的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2024年8月30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场地租赁协议及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锦宏诚资评报字(2024)第JZ048号)各1份(2024年10月1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的投资总额。

你个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鲅)罚(听)告字〔2024〕28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伍拾陆元捌角伍分。

裁量情况:《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5%;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3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取值0%;4、是否及时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失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1295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53%-10%)×2.1295万元=0.915685万元

二、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28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正处于生产状态,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30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28日现场照相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项目现场检查时正处于生产状态,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4、影像资料2份(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28日现场拍摄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3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机制砂厂经营者的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2024年8月30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个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鲅)罚(听)告字〔2024〕28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

裁量情况:《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0%;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取值25%;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取值1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失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53%-10%)×100万元=43万元

三、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28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正处于生产状态,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30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存在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28日现场照相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项目现场检查时正处于生产状态,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4、影像资料2份(2024年8月30日、2024年8月30日现场拍摄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30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机制砂厂经营者的身份。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4年8月30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机制砂加工项目属于登记管理,应填报排污登记表。

你个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鲅)罚(听)告字〔2024〕28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6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

裁量情况:《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6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未填报排污信息,取值1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 3 个月,取值2%;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失的,取值1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4%;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14%。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5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1%-14%)×5万元=0.8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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