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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鲅)罚字[2024]第20号

发布时间: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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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莫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宝忠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经检测部门检测,你单位7#、11#、12#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7、0.6、0.9(标准1.0-1.2)及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7月29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测及现场检查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4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检测报告1份(2024年8月16日,由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编号:YG0124101624000058),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相关要求。

4、现场图片1份(2024年7月29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测。

5、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29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测及现场检查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7月2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8、《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节选1份(2024年8月23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最小剩余压力限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鲅)罚(听)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单位主要提出以下三点听证理由:一是北京尧阁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未在备注栏里写明造成此结论的任何原因,你单位复测结果符合排放标准。二是《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4项裁量标准中“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不应选取“市级专项”,应选取“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三是申请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上述听证理由,本机关经审核认为:一是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席本次听证会,北京尧阁解释作为执法检查只对检测结果出具报告,不去判定问题的产生原因。而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复测结果和符合排放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的预处罚是“行为罚”,而不是“结果罚”“已及时改正”只能说明你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按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完成整改”是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时,已对你单位整改情况予以考量。二是本次检查是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开展营口市2024年夏季“百日攻坚”监督帮扶行动的通知》(营环综发〔2024〕21号)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故《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4项裁量标准中“是否造成社会影响”选取“市级专项”无误。三是你单位违法情形不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规定当事人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证明,包括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义务的”。综上,你单位不适用于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据此,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的听证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4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4项的规定: 1、污染防治设施:阀门管线未按规定使用,取值10%; 2、贮存设施:加油加气站,取值15%;3、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4、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层面造成社会影响的,取值5%;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8、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4%。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贰拾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5%-4%)×20万元=6.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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