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98097782R
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山海大道以南双高夹带内(汽车园)
法定代表人:张宪波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2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处于运营状态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2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等。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6月24日现场照相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喷漆工序已建成并投产。
4、影像资料1份(2024年6月24现场拍摄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4年6月2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6月2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营口川达红运丰田营业面积情况说明1份(2024年7月1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营业面积为5502.9平方米。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4年6月24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按照行业分类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选1份(2024年6月24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喷烤漆工艺运行过程中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0、6月维修项目清单1份(2024年6月2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喷漆工序处于运营状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鲅)罚(听)告字[2024]第1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单位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听证理由:一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而“营业面积”不应包括销售区域。二是不存在主观故意,申请免罚。申请人2015年开业,2016年办理环保备案手续,具备当时环保要求的所有手续,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2019 年实施的,没有相关部门以任何方式告知,申请人也未接受过任何培训,期间生态环境局多次检查也未提及排污许可证的事情。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应先下达责改文书,而非直接进行处罚。四是自由裁量选取不对,“一年内违法次数 ”不应选“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应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针对你单位上述听证理由,本机关经审核认为:一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营业面积5000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应当办理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你单位提供的“营口川达红运丰田营业面积情况说明”中,“销售展厅面积540平、保养车间792平、维修区域总面积4170.9平,共计5502.9平”,且你单位包含涂装工序,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而“营业面积”特指涂装工序面积还是整个面积的问题,经调阅生态环境部关于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业务答疑汇总,“汽车、摩托车修理和维护的营业面积包括涂装工序,以及销售、洗车的配套设施所占的总面积”。综上,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是本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发布“致全省各企事业单位的一封公开信”,同时也通过媒体宣传的形式告知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合法、正常经营的有力保障。应尽快按照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自公布实施之日起既具有法律效力,一切排污单位都应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应以“告知”、“培训”为前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同时,你单位违法情形不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综上,你单位不适用于免于行政处罚。三是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的预处罚是“行为罚”,而不是“结果罚”,“已及时改正”只能说明你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按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完成整改”是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标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时,已对你单位整改情况予以考量。四是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环罚字[2023]第4016号),罚款人民币0.2万元。因此,本次处罚不属于“一年内的首次违法”。据此,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的听证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已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5%;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取值2%;3、排放污染物类别:生活、服务业、农业等废气、废水或其他污染物,取值2%;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取值5%;5、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10%;6、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10%;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8、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取值0%;9、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10、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4%。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4%-4%)×100=30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