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东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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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营口盖州市梁屯镇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姜宗林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要求,在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将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的情况判定为合格。即对辽HFU128车辆(长城牌柴油汽车)进行检测过程中,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05KW,最大轮边功率42KW,调取全过程检测数据显示,采集过程最大功率为61KW,经修正的最大轮边功率为25.1KW,未达到发动机额定功率40%,你单位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7月16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要求,在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将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的情况判定为合格。即对辽HFU128车辆(长城牌柴油汽车)进行检测过程中,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05KW,最大轮边功率42KW,调取全过程检测数据显示,采集过程最大功率为61KW,经修正的最大轮边功率为25.1KW,未达到发动机额定功率40%,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7月16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要求,在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将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的情况判定为合格。即对辽HFU128车辆(长城牌柴油汽车)进行检测过程中,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05KW,最大轮边功率42KW,调取全过程检测数据显示,采集过程最大功率为61KW,经修正的最大轮边功率为25.1KW,未达到发动机额定功率40%,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份(2024年7月16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16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1份(2024年7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为辽HFU128机动车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报告。
8、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数据1份(2024年7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辽HFU128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采集过程最大功率为61KW,经修正的最大轮边功率为25.1KW,未达到发动机额定功率40%。
9、《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节选1份(2024年7月16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车辆检测应依据的规范标准。
10、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违法检测的车辆检测费用。
11、《关于开展营口市2024年夏季“百日攻坚”监督帮扶行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6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4〕第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4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41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取值2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3%(案件来源为百日攻坚专项行动);5、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6、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裁量标准-7%。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1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5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0.2+0.05+0+0.03+0-0.07)×50万元=10.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