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守吉:
地址:辽宁省盖州市卧龙泉镇卧龙泉村1号16 身份证号码:210**********27X
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对盖州市玉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岸堤两侧进行巡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 行为:
你个人在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垂钓,即你个人在盖州市玉石水库塔寺村段库区内进行垂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 9月4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 证明你个人在盖州市玉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塔寺村段内进行垂钓。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9日 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 个人在盖州市玉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塔寺村段内进行垂钓的违 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1份(2024年9月4日现场拍照取证,由营口 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在盖州市玉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塔寺村段内进行垂钓。
4、现场影像1份(2024年9月4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 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4日,由你个人提供)。 证明你个人的身份。
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碧流河水库和玉石水库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1份,(2024年9月4日由营口市盖州 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证明盖州市玉石水库塔寺村段库区内 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坐标拾取系统截图1份(2024年9月4日由营口市盖州 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垂钓点位为盖州市玉石水库塔寺村段库区内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告字〔2024〕第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