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老)罚字〔2024〕13号
张昌虎:
身份证号:320***********513
实际经营地址: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三家子村
一、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22日现场记录,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正在生产,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22日现场记录,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以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建设情况及产品、原材料堆放情况。
4、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2日,由张昌虎提供),证明氟硼酸钾加工项目经营者的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张昌虎氟硼酸钾生产厂设备及原材料清单1份(2024年7月2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投资总额为15万元。
8、环境信访案件转办通知单1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老)罚(听)告字〔2024〕13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伍拾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取值30%;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3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及时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2024年9月26日勘验笔录证明你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已停产);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该案件来源为信访投诉);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裁量标准-10%。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0.3+0.3+0+0.05+0.03+0-0.1)×0.05×15=0.435万元。
二、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22日现场记录,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22日现场记录,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以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烘干设施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及产品、原料堆放情况。
4、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2日,由张昌虎提供),证明氟硼酸钾加工项目经营者的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情况说明1份(2024年7月22日,由张昌虎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生产时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8、环境信访案件转办通知单1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老)罚(听)告字〔2024〕13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取值20%;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的,取值3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取值5%(2024年7月22日笔录为证);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2%(2024年9月26日勘验笔录证明你个人已停产);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裁量标准-10%。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2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0.2+0.3+0.05+0.05+0.03+0-0.1)×100=53万元
三、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22日现场记录,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22日现场记录,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以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3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的建设情况及产品、原材料堆放情况。
4、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2日,由张昌虎提供),证明氟硼酸钾加工项目经营者的身份。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氟硼酸钾加工项目应办理排污许可证。
7、环境信访案件转办通知单1份(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老)罚(听)告字〔2024〕13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排污许可类)》第145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3%;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取值2%;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取值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取值2%(2024年7月22日笔录为证);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6、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10%;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8、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4%;9、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10、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一般自然人,小于等于30%,裁量标准-17%。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2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0.03+0.02+0.04+0.02+0.05+0.1+0+0.04+0-0.17)×100=13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20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