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松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松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738779575C
地址:盖州市西海农场西河口村
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4号港圈海水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4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1-4号港圈的建设、运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4日、2024年5月6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确实存在1-4号港圈海水养殖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3月4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单位1号港圈海水养殖项目运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3月4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3月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盖州市松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6、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3月4日、2024年5月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虞松春及现场负责人张林的身份。
7、信访举报转办单1份(2024年3月1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8、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2024年3月4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1-3号港圈海水养殖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9、关于对《关于协助提供盖州市松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企业生产情况的函》的回函1份(2024年3月12日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渔业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养殖行为。
10、情况说明1份(2024年3月4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虞松春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值及负责“三同时”工作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虞松春本人。
11、情况说明1份(2024年5月6日由企业合伙经营人石大勇提供)。证明你单位购买参苗情况。
12、盖州市松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1-4号圈海水养殖项目界址图一份(2024年5月6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港圈海水养殖区域的面积。
13、情况说明2份(2024年5月10日由盖州自然资源局和盖州市农业农村局提供)。证明盖州市松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为海水养殖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单位和虞松春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单位和虞松春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和虞松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虞松春(210**********19)罚款人民币拾万贰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非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3%;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的,取值10%;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取值20%;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取值5%;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中型企业,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取值0%。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0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你单位罚款金额=(51%+0%)×100万元=51万元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虞松春罚款金额=(51%+0%)×20万元=10.2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及虞松春本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及虞松春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