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大庆轿车维修中心:
经营者:杨大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81MA0U53NF93
地址: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光荣村
本机关于2024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即在汽车钣金喷漆过程中使用的废气处理装置内未安装活性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9日现场记录,由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即在汽车钣金喷漆过程中使用的废气处理装置内未安装活性炭。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9日现场记录,由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即在汽车钣金喷漆过程中使用的废气处理装置内未安装活性炭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3份(2024年3月9日现场照相取证,由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废气处理装置内未安装活性炭及你单位使用的汽车漆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3月9日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取证,由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3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3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者的身份。
7、《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节选)及同类型喷漆项目环评(节选)各1份(2024年3月9日由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及喷漆生产项目在生产时有污染物产生且排放。
8、情况说明1份(2024年3月9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该维修中心知悉管理要求,但在未安装活性炭情况下有喷漆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盖)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38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38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未正常运行,取值2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个体工商户,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取值-17%。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0%-17%)×2万元=0.26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