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小平钣金喷漆厂:
经营者:殷忠平
注册号:210881605360242
地址:盖州市东城路西村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即在汽车钣金喷漆过程中使用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31日现场记录,由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即在汽车钣金喷漆过程中使用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31日现场记录,由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即在汽车钣金喷漆过程中使用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3份(2024年1月31日现场照相取证,由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喷漆房内有1台喷好的车辆,活性炭吸附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及你厂正在使用的汽车漆情况。
4、现场影像1份(2024年1月31日现场照相取证,由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厂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4年1月3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属于个体工商户。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月3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经营者的身份。
7、《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节选)及同类型喷漆项目环评(节选)各1份(2024年1月31日由盖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及喷漆生产项目在生产时有污染物产生且排放。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厂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4〕12号)告知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38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38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未正常运行,取值2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5%;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个体工商户,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取值-17%。
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2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0%-17%)×2万元=0.26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