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石硼大地白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82MA0UCD2594
地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官屯镇石硼峪村
经营者:张丕峰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由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厂机械化竖窑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开展现场监测。根据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8月7日再次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机械化竖窑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即你厂机械化竖窑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37.9mg/m³(标准限值为30mg/m³)超标0.26倍,二氧化硫浓度为229mg/m³(标准限值50mg/m³)超标3.58倍。超过《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中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7月24日,8月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及现场辽宁省营口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厂正在生产的机械化竖窑排放口有组织废气进行了现场手工检测。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告知你厂检测报告结果。
3、现场图片2份(2023年7月24日,8月7日现场拍摄,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并由辽宁省营口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厂正在生产的机械化竖窑排放口有组织废气进行了现场手工监测。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3年8月7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证明告知你厂厂长张明宽监测报告数据结果全过程。
5、监测报告1份(2023年8月7日,由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证明你厂机械化竖窑排放口有组织废气排放中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8月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大石桥市石硼大地白灰厂是个体工商户。
7、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3年8月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厂经营者张丕峰和厂长张明宽的身份。
8、《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1份(2023年8月7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厂机械化竖窑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厂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6031号)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0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柒万柒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四十项裁量标准:1、超标因子裁量因素,2个超标因子取值3%:2、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因素,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取值1%:3、持续时间裁量因素:不足5天,取值1%(有企业自行检测报告为证),4、废气类别裁量因素:菱镁烟尘,取值4%;5、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素:超标200%以上,取值30%;6、小时烟气流量(气)裁量因素: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取值2%:7、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裁量因素:一般期间,取值1%;8、改正态度裁量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4%(有复核检测报告为证)。9、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因素:首次违法,取值2%。10、公众影响裁量因素:无投诉,取值0%,(后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表)
罚款金额=罚额最低线+(罚额最高线-罚额最低线)×裁量系数×修正系数
裁量系数=(裁量因子实际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高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
罚款金额=10+(100-10)×[(0.48-0.16)÷(0.9-0.16)]×0.2=17.7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