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许本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941265035K
实际经营地址: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
一、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对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建设的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建设的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新建搅拌站现场检查情况及该站已建设完成。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搅拌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搅拌站项目已建设完成且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照相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搅拌站现场检查情况及调阅生产操作室生产记录情况。
4、影像资料1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拍摄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3年7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分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7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2023年7月14日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建设的搅拌站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8、资产评估报告书1本(2023年9月5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新建搅拌站的投资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罚告字〔2023〕40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肆拾贰元贰角玖分。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项裁量标准: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因素:报告表(生产型),取值8%;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因素: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值4%;3、项目建设进程裁量因素: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 ,取值20%;4、改正态度裁量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4%;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裁量因素:首次违法,取值2%;6、公众影响裁量因素: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小型企业,修正系数取值0.4。(后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表)
罚款金额=罚额最低线+(罚额最高线-罚额最低线)×裁量系数×修正系数
裁量系数=(裁量因子实际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高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
罚款金额=80.25×1%+(80.25×5%-80.25×1%)×[(0.38-0.16)÷(0.9-0.16)]×0.4=1.184229万元
二、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对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建设的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建设的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建设的搅拌站已建成,配套建设有布袋除尘器。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搅拌站项目已建设完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及该项目环保负责人为王海东。
3、现场图片2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照相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搅拌站现场检查情况及调阅生产操作室生产记录情况。
4、影像资料1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拍摄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3年7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分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7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7、情况说明1份(2023年7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王海东是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分公司在鲅鱼圈新建搅拌站的环保负责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罚告字〔2023〕40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
对你单位搅拌站环保设施验收工作负责人王海东(身份证号:210************610 )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
对你单位罚款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项裁量标准:1、行为情形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取值6%;2、环评文件类别裁量因素:报告表(生产型),取值10%;3、生产时间裁量因素:6个月以上,取值10%;4、改正态度裁量因素: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4%;5、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素:首次违法,取值2%;6、公众影响裁量因素: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小型企业,修正系数取值0.4。(后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表)
罚款金额=罚额最低线+(罚额最高线-罚额最低线)×裁量系数×修正系数
裁量系数=(裁量因子实际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高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
罚款金额=20+(100-20)×[(0.32-0.17)÷(0.9-0.17)]×0.4=26.5万元
对王海东罚款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项裁量标准:责任人裁量因素:其他责任人员,取值30%。(后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表)
罚款金额=罚额最低线+(罚额最高线-罚额最低线)×裁量系数×修正系数
裁量系数=30%
罚款金额=5+(20-5)×30%×0.4=6.8万元
三、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对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建设的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建设的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即排放污染物。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厂内北侧建设的搅拌站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记录,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搅拌站已投入生产;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照相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搅拌站现场检查情况及调阅生产操作室生产记录情况。
4、影像资料1份(2023年7月14日现场拍摄取得,由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5、营业执照1份(2023年7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分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7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3年7月1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应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罚告字〔2023〕40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6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6项裁量标准: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裁量因素:登记管理,取值10%;2、持续时间裁量因素:1个月以上,取值10%;3、无证/表排污的情形裁量因素:无排污许可证/表排污 ,取值15%;4、改正态度裁量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4%;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首次违法,取值2%;6、公众影响裁量因素,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小型企业,修正系数取值0.4。(后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表)
罚款金额=罚额最低线+(罚额最高线-罚额最低线)×裁量系数×修正系数
裁量系数=(裁量因子实际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高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
罚款金额=0+(5-0)×[(0.41-0.23)÷(0.9-0.23)]×0.4=0.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和王海东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和王海东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