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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3年2月)

发布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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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营口某某有限公司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9日,根据污染源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分析发现,营口某某有限公司2021年度1到4号焦炉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57.971485吨)超过排污许可证全年规定的排放量(150吨)。通过现场调查,该单位承认2021年度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违法事实。经查,该单位2021年2-3月进行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其间脱硫脱硝设施停止运行,故导致二氧化硫超总量排放。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某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46.2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是应用在线监控数据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的基石。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发现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的威力,也为排污许可证执法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为完成“减排”等生态环境保护核心任务提供了坚强的执法保障。

案例2:盖州市某某丝绢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有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盖州市某某丝绢有限公司使用燃煤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后,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取该单位相关信息。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显示,该单位2022年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为停产。面对投诉举报和执行报告之间的偏差,执法人员立即意识其中必有问题。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经查,该单位于2021年11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22年3月,该单位开展自主验收,在进行废气检测时启动了锅炉,锅炉使用燃煤为燃料。该单位确有生产行为,与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申报为停产不符,且该单位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检测。

二、查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盖州市某某丝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3.5万元。

三、启示(意义)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提前“做功课”也至关重要,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可以快速了解企业排污情况,便于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的放矢,依法快速核查、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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