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本着履职尽责、统筹实施、差异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起草了《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等情况介绍如下。
一、编制背景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行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客观需要,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务实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连续多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入“放管服”改革重点。《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实施抽查检查。2020年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生态环境系统于2015年启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过多年的反复实践检验,在随机抽查方式、分类管理“两库”名录、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尝试,也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企业负担较重,为应对新的复杂形势,积极服务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该《指导意见》针对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等问题提出了更务实的举措,同时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或细则。
2021年11月和2022年4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分别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环综函〔2021〕817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2〕148号),对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详细部署,要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或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遂起草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2〕148号)规定,2022年起,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领域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范围,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2023年起,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使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更加完善更加规范,达到依法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的工作目标。
三、重点内容解读
《实施方案》共设8章,分别为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
现就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随机抽查的适用范围由“一条线”向“一张网”进行转变。
《辽宁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环综函〔2021〕817号)规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除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相关审批检查、环境执法复核,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改变以往仅在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中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现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向纵深发展。这样一方面最大程度杜绝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等问题出现,另一方面不断提升“以小概率抽查,产生大范围威慑”的监管效果。
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二)随机抽查的监管模式由“简单分类”向“差异监管”转变。
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
重点监管对象:包括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涉及“两高”项目、危险废物、尾矿库(含燃煤发电企业湿式贮灰库)、危化品、重金属、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矿山和重要环保设施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其他应当进行重点监管的被检查对象。
特殊监管对象:包括上一年度被国家、省、市挂牌督办的;被媒体曝光或群众反复投诉的;有涉刑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的;环境风险等级高及其他需要进行特殊监管的被检查对象。
一般监管对象:包括未列入重点、特殊监管的其他被检查对象。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指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域面积等,合理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或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
《辽宁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环综函〔2021〕817号)规定,(一)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检查对象进行1次全覆盖检查。(二)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三)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一至三年内实现对监管对象全覆盖检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2〕148号)对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进行了修订,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域面积等,三至五年内实现对监管对象全覆盖检查。故,在确定我局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时,我们在完全遵循生态环境部和省厅的要求同时,也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如:将监督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等进行分别表述,对抽查次数进行了限定等。
具体规定如下:
总原则: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监管对象的相同监管事项,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此限制。特殊监管对象不设置抽查最低次数限制,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随时发起检查任务。
1.监督执法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市执法队”)对全市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开展抽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开展抽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可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及五年内实现辖区一般监管对象全覆盖检查等因素,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市执法队原则上每年对全市重点监管对象的抽查按不少于2%的比例开展,其中1%的比例将侧重于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已完成抽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再次抽查。
2.专项检查
市执法队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将专项检查纳入年度执法随机抽查计划。在开展专项检查前,根据专项检查的实际情况,明确随机抽查的监管对象、抽查比例等事项。对特定时段、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和特定污染物等开展专项检查时,可以按照监管对象、检查人员特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匹配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3.部门联合检查
市执法队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水利、公安等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将部门联合检查纳入年度执法随机抽查计划,抽查比例可根据联合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确定。
(三)随机抽查的名录库由“简单分类”向“标识管理”转变。
市执法队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分管领域的监管对象名录库。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执法考核要求,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已申领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全部纳入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持执法证人员应当积极参与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确保持证人员参与率在90%以上。市执法队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
结合新版移动执法系统的开发和使用,监管对象名录库可按行业类型、监管类型、污染类型、危险废物管理、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等要素,并结合企业监管特点,实行标识化管理。检查人员名录库可按行政区域、性别、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专业类别、在编在岗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探索在专业性强的领域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提供必要的辅助检查支持。
(四)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由“各自为战”向“系统统筹”转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鉴于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省厅执法局牵头,根据对等和归口原则,市执法队牵头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市执法队是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全市监督执法抽查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通报和评估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是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领域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
(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开展随机抽查和结果公开等工作。(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移动执法平台”)中完成随机抽查执法任务的发起、分配、汇总、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在随机抽查执法任务的发起和分配(主要指监管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抽取)过程需在市生态环境局纪检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完成。随机抽取的监管对象、检查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需经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对抽取名单进行调整更换。
部门联合检查的抽取方式根据跨部门随机抽查的有关制度确定。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随机抽查时,对同一年度的同一监管事项已经被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机构)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在随机抽查中免于该项监管事项再次抽查。
市执法队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同一时段对同一监管对象开展抽查时,应进行统筹调度,可借助移动执法平台提醒功能,开展联合检查。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如已通过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完成被检查对象的随机抽查,可以不再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抽查检查后,也可不再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督随机抽查。
市执法队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前,应当与参与部门充分协商,明确检查的事项、方式、要求等内容。
(五)随机抽查的检查要求由“合法规范”向“阳光透明”转变。
随机抽查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日前,省司法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对执法检查备案、检查过程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故,在《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我们对执法检查要求进行重点强调。
市执法队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时间节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任务时组成检查小组,小组由小组长和成员组成,检查小组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环境监管对象检查时,应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同时,向环境监管对象下发行政检查通知书和《营口市环境涉企检查监督单》,针对检查人员在履行环境监察职责过程中是否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须全程佩戴和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随机抽查采取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按时将检查情况和相关工作数据上传到移动执法平台,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不得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六)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进行转变。
强化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将移动执法平台作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主要手段,推进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与非现场执法、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的深度融合,加快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纳入我市“一网统管”体系。同时,要构建和完善生态环境信息收集、传输、分析一体化的非现场执法体系,推动移动执法平台与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等生态。
解读单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解读人:黄 丹
解读办公电话:0417-2206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