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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环发〔2022〕5号--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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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至8月,经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司法局联合研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相关内容,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市企业(个体)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意见》。即通过推行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化水平,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形象,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助力营商环境改善。

二、文件内容

《意见》共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总体要求、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工作要求。下面就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工作原则。共有4方面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环境质量的底线,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实行首错不予处罚。

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是为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具体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度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生态环境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适用告知承诺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属于《营口市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营口市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执法事项清单》将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三)工作程序。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情形的,执法人员需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执法人员将告知承诺书以拍照或者扫描等方式上传至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管系统予以记录。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上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应当严格落实《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解读单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解 读 人:关作正

办公电话:0417-220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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