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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环发〔2021〕12号--关于修订《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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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主要内容。《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的编制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辽环发2021)6号为基础,进一步梳理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补充增加了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事项。

二、关于梳理范围。《执法事项清单》主要梳理的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同时还包括《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三、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四、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执法事项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五、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执法事项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的对应条款。

六、事项调整。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法律立改废释情况及机构改革职责划转情况对《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对新出台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执法事项,及时梳理纳入清单管理,暂未纳入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解读单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解读人:黄  丹  

解读办公电话:0417-220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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