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至2026年5月期间,营口市荣兴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将固态硝酸铵委托利用,而是将硝酸铵加工成硝酸铵钙液体还田利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将固态硝酸铵委托利用,而是将硝酸铵加工成硝酸铵钙液体还田利用。违法行为发生后,我单位及时将硝酸铵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完成整改。对于本次事件,我单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做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本单位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将固态硝酸铵委托利用。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营口市荣兴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