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管理 > 监察执法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声明书

来源: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2

【字号:

分享:

2025年9月24日我厂在生产过程中,轻烧窑车间地面、爬梯积尘严重,物料露天堆放。

上述“精细化”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不强和管理不严,事后我厂全力整改,将轻烧窑车间地面积尘已清扫干净;车间爬梯上积尘已清扫干净;露天堆存的处物料已全部清除,达到了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效果。对于本次事件,我厂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厂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我厂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兴旺氧化镁厂

2026年1月22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