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我个人经营的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不强和管理不严,事后我个人全力整改,将粪污贮存池建设完毕,并完善三防措施,有效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对于本次事件,我个人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个人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我个人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做有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的良心经营者。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经营者:依长山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