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0日,营口昊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厂区内堆放物料未密闭、原料库大门未关闭、4#机械化竖窑上料提升机廊道及窑帽有破损及新建轻烧镁粉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上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精细化”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不强和管理不严,事后我单位全力整改,将厂区内物料清除,原料库大门已关闭,4#机械化竖窑上料提升机廊道及窑帽破损处进行了封闭,达到了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效果。对新建轻烧镁粉项目,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对于本次事件,我单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我单位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营口昊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勤成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