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营口德鸿碳素有限公司在营口老边区永盛路10号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煅烧车间存在物料运输未采取扬尘治理措施,地面积尘严重,装卸停止后大门不及时关闭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生产管理有疏漏。事后我司全力整改,开展了生产流程梳理,加强员工现场作业监管,加大保洁现场清理力度,达到了降尘效果。对于本次事件,我司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司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我司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营口德鸿碳素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