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营口恒隆镁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创业大道8号从事生产过程中,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清扫等措施,未严格管控粉尘污染排放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企业精细化管理不到位。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将原料库房地面清扫并关闭大门;将高温电熔炉窑台墙壁封闭;将高温电熔炉配套的布袋除尘下灰口锁闭器关闭并清洗运输车辆,达到了严格管控粉尘污染物的效果。对于本次事件,我公司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公司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营口恒隆镁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