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营口大泽镁业有限公司在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枣岭村从事耐火材料生产过程中,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管理不严。事后我司全力整改,开展了清扫地面积尘、棚顶破损处修复,达到了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效果。对于本次事件,我司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公司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营口大泽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特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