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我个人经营的养鸡场存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堆粪场所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养鸡场管理不善,对堆粪场上盖破损,地面未硬化,整改不及时。违法行为发生后,我个人及时将堆粪场所完成整改。对于本次事件,我个人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做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在盖州市团甸镇大牵马岭村经营的养鸡场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人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养鸡场三防设施运行正常,养殖粪污及时清运。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承诺人:金明义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