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单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3号
(三)派出机构:营口市站前生态环境分局、营口市西市生态环境分局、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
(四)受委托机构: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
(五)联系电话:2206037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营口市范围内执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机构按照“三定”和被委托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关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