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养殖朋友们:
展信安好!近年来,咱们市的畜牧业一路高歌猛进,大家用勤劳和智慧推动产业发展,不仅鼓起了钱袋子,更为城市经济和民生改善注入满满活力!但随着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咱们也遇到了新挑战——粪污处理、异味管理等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出谋划策,让“养殖致富”与“生态守护”并肩同行。今天,就和大家唠唠如何把绿色养殖这件事做得又好又稳!
一、选好“风水宝地”,让养殖场安心扎根
1. 避开生态敏感区:咱们选址时,记得要远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这些“生态禁区”。提前规划,才能避免因违规建设造成损失,让养殖场长久经营更安心。
2. 合规用地有保障:养殖设施不占永久基本农田,新改扩建项目提前和相关部门沟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合法合规的养殖场,发展起来底气十足!
二、办好“养殖身份证”,安心放心搞生产
1. 环评手续很重要: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要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比如年出栏5000头以上生猪的大型养殖项目,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规模养殖场填好登记表就行。提前办好手续,合法经营没烦恼!
2. 排污许可要记牢: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养殖场,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没有排放口的规模化养殖场,以及规模较小的养殖场,完成排污许可登记即可。证件齐全,生产更踏实!
三、配齐“环保小帮手”,轻松应对污染问题
1. 设施齐全更省心:根据养殖规模,配齐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粪污收集、贮存设施。这些设施就像“环保卫士”,帮我们把污染物牢牢“管住”,守护好周边环境。
2. 委托处理更专业:如果委托他人处理养殖废弃物,记得签好合同、建好台账,明确双方责任。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咱们可以更专注养殖主业!
四、做好“粪污变废为宝”,开启绿色循环模式
1. 拒绝随意排放:千万别把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排河道、乱倒荒坡,也别露天堆肥。咱们可以把堆肥安排在封闭空间,粪污灌溉农田前一定要做好无害化处理,保护土壤和水源,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2. 探索生态养殖新路径:尝试种养结合模式,把粪污变成有机肥料,滋养周边农田、果园。这样既能减少污染,又能降低成本,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五、处罚金额可不少,法律法规要记牢
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相关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畜禽养殖项目未办理环评的相关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或自建不合格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朋友们,绿色养殖不是负担,而是机遇!每妥善处理一吨粪污,都是在为土壤增肥、为河流减负,更是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如果您在手续办理、设施建设、台账管理等方面有疑问,随时联系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我们准备了“一对一”贴心指导服务,陪您一起解决难题!
期待大家把这封信分享给更多同行,让我们携手成为绿色养殖的“行动派”,共同绘就生态美、产业兴的美好画卷!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小贴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文件,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