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营口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巩固机动车治理成效,根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4〕17号)要求,现就2025年机动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到2025年12月底,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拟对登记为1-3X000391的国一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识别号码牌进行注销(电话空号,联系不上)。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尽快与我们联系办理相关事宜。逾期未联系的,将按通告规定于2025年12月31日予以注销。
三、联系电话:0417-2206027
特此通告。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