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营口市气象台会商结果,我市1月23日AQI为中度至重度污染,24日为轻度至中度污染,25日为中度污染,26日为中度至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为了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保障公众健康,按照《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营政办〔2024〕5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1月23日0时起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并紧急启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2)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加医护人员。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执行各县(市)区、各园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2)扬尘源减排措施
a.加强建筑施工工地规范化管理,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b.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对发现违规上路车辆进行查处。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机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4)其他减排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
b.严禁露天垃圾焚烧。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营口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