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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致营口市海水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来源: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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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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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广大海水养殖场(户):

为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控制海水养殖污染,促进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实施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印发《致海水养殖户的一封信》告知各海水养殖场(户)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提早谋划,针对池塘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开展自行监测,提前开展尾水治理工作,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2025年4月30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官方网站登载了《关于海水养殖活动环境保护相关事宜的告知书》,告知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海水养殖场(户)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包括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海排污口依法备案、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等事宜。

广大海水养殖场(户)能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污染防治要求,规范入海排污口备案,安装养殖尾水治理设施,海水养殖项目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还要长期坚持、不断巩固,保证尾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向海而生,因海而兴,人海和谐,为梦前行。海洋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资源宝库,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载体,与我们每个养殖场(户)息息相关,对我们沿海人民重如泰山。

营口的渤海湾,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诚挚希望营口市广大海水养殖户依法担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规范海水养殖活动,为营口渤海近岸海域海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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