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海水养殖场(户):
你们好!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现将海水养殖场(户)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予以告知,请广大海水养殖场(户)严格遵守,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一、相关要求
1、规范海水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海水养殖企业(场、户)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文件要求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2、依法履行入海排污口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请登录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看。
3、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21/3907-2023)将于2025年7月1日实施,各海水养殖企业(场、户)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4、严格落实自行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开展自行监测。
二、法律责任
1、海水养殖项目未办理环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海水养殖项目如不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应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未依法备案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规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九条规定,①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或者拆除的,强制关闭、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②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3、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致此一封信,将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予以告知,若未依法开展项目审批、排污口审批/备案、尾水自行监测/达标排放工作,将面临行政处罚。望广大养殖户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自觉践行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推动我市海水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