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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一封信

来源: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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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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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环境监测数据是反映环境污染治理成效的“度量尺”,是政府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现以公开信的形式,将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并严格按照资质认定核准的参数项目开展业务。

二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排污单位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三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全程记录技术活动,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

四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确保在环境监测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严禁对监测数据进行选择性使用,要发挥监测机构的监督作用,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监测业务。

五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以行贿或者索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要通过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

六是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若发现此类行为,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依法处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最后感谢一直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一同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为提升营口市的生态环境质量贡献力量。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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