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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盖)罚字〔2025〕32号

发布时间: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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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程源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81MA10M1503E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老爷庙村

经营者:韩喆

一、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7月7日、8月26日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7月2日、8月26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农场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农场已投入饲养,现饲养肉牛约2660头。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7月2日、7月7日、8月26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农场养殖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及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检查图片2份(2025年7月2日、8月26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农场养殖项目的建设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7月2日、7月7日、8月26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农场属于个体工商户。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农场经营者的身份。

7.诉求问题请示单1份(2025年7月2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1份(2025年7月2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其规模可将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1份(2025年7月2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农场养殖项目为报告书项目。

10.评估报告1份(2025年9月1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农场养殖项目的投资总额为3449550元。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农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5〕32号)告知你农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捌角肆分。

具体裁量情况:你农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4.955万元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总投资额(344.955万元)的5%为17.24775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7.24775万元×(100%-20%)=13.7982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25%;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3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及时整改: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取值1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三至四次投诉,取值7%;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大于50%,取值-10%。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72%-10%)×13.7982万元=8.554884万元

二、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7月7日、8月26日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养殖项目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养殖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7月2日、8月26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农场已投入饲养及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7月2日、7月7日、8月26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农场养殖项目存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养殖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及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检查图片2份(2025年7月2日、8月26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农场养殖项目已投入饲养及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5年7月2日、7月7日、8月26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农场属于个体工商户。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农场经营者的身份。

7.诉求问题请示单1份(2025年7月2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8.《营口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贮存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1份(2025年7月2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农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农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5〕32号)告知你农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其他类)》第17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

具体裁量情况:你农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最终,确定的处罚上限=10万元×(100%-20%)=8万元。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其他类)》第175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取值2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三至四次投诉,取值7%;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个体工商户,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14%。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2%-14%)×8万元=1.44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农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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