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万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MA10G9342R
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唐屯村
法定代表人:鞠宏亮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即你单位对辽HG6539机动车检测时,在该机动车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7月13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辽HG6539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在你机动车有明显黑烟排放的情况下,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7月13日、7月30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7月13日由现场拍照取得,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辽HG6539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你机动车有明显黑烟排放。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13日由现场拍照取得,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在对辽HG6539机动车检测时,你机动车有明显黑烟排放及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7月1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
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节选1份(2024年7月8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如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2024年7月1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辽HG6539机动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9、营口万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1张(2024年7月1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违法所得为26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鲅)罚(听)告字[2024]第1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4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41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取值2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3%;5、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取值-7%。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5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8%-7%)×50=10.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