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318983465B
法定代表人:何娟秀
地址:营口市老边区青花大街东127号
你单位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即你单位对辽HH8126机动车检测时,在该机动车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该单位对辽HH8126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在该机动车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的情况下,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7月18日,2024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4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单位对辽HH8126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该机动车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辽HH8126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该机动车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及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关于开展营口市2024年夏季“百日攻坚”监督帮扶行动的通知》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案件来源。
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节选1份(2024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如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9、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2024年7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辽HH8126机动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10、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检测的车辆检测费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4]第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4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41项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取值2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在市级专项行动中发现,取值3%(案件来源为百日攻坚专项行动);5、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6、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裁量标准-7%。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1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5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8%-7%)×50=10.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