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润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68307229F
地址:辽宁省营口盖州市沙岗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王族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15日委托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辽宁万华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和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电熔镁生产线项目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检测,你单位夜间东厂界噪声最高值均为61分贝(标准55分贝),超标6分贝,西厂界噪声最高值均为65分贝(标准55分贝),超标10分贝,北厂界噪声最高值分别为62分贝(标准55分贝),超标7分贝、61分贝(标准55分贝),超标6分贝,以上数据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2023年6月14日、6月15日、9月2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检测及你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6月27日、7月3日、9月2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电熔镁生产线项目确实存在噪声超标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6份(2023年6月14日、6月15日、9月27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现场检测及检测时处于生产状态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建设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3年6月14日、6月15日、9月27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检测报告2份(2023年7月3日由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辽宁万华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租赁协议各1份(2023年6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辽宁国润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7、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6月14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8、《辽宁国润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电熔炉设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2023年6月27日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50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10月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单位主要提出二点听证理由:1、检测过程中周边几家企业同时生产,生产噪声叠加,对检测数据存在异议。2、企业首次违法,申请免予处罚。
针对你单位的听证理由,我局经审核认为:听证现场根据两家检测单位表述,检测前已对工况进行调查,电熔镁为错峰生产企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取企业未生产时噪声测试作为夜间背景值。生产检测时间为夜间,按照检测方案,对企业较大的影响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要求开展噪声测试。检测前对现场风速进行测量,符合检测标准。所用的仪器都是检定的有效期内,气象条件都符合检测标准,仪器都有校准,对企业连续两天进行检测,每天检测两次,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编制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已扣除背景值,两家检测单位对你单位的噪声检测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的修正》(HJ706-2014)的要求,数据真实有效。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的通知》中第1条第(4)项规定“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及第3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上述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3)存在合理群众信访的”的规定,因你单位违法案件来源于投诉举报,东、西、北厂界噪声超标均大于1分贝,最高超标值达10分贝,已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据此,你单位提出的事由不适用于《清单》中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
针对你单位听证申请书中提出的“适用营环发〔2022〕5号文件首次违法容错机制”,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营环发〔2022〕5号)文件规定,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可实行首次违法不予处罚,且噪声超标企业需要立即停止噪声源。而你单位检测结果显示噪声超标值高达10分贝,并非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调取你单位工况显示,你单位检测数据超标后并未停产,不属于“立即停止噪声源”。据此,你单位提出的事由不适用于《意见》中告知承诺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四十项裁量标准:1、超标因子:1个,取值1%;2、排放区域裁量因素: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取值:1%;3、噪声发生时间:夜间发生,取值15%;4、排污超标情况:超标9分贝以上不足12分贝,取值24%;5、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取值4%;5、环境违法次数:首次违法,取值2%;6、公众影响:一次投诉,取值2%;7、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小型企业,修正系数取值0.4.(后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表)
罚款金额=罚额最低线+(罚额最高线-罚额最低线)×裁量系数×修正系数
裁量系数=(裁量因子实际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高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
罚款金额=5+(20-5)×[(0.49-0.19)÷(0.9-0.19)]×0.4=7.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