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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2〕第4005号

发布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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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鑫联磨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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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路安工业园营品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厂房

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除锈砂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除锈砂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5月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确实存在除锈砂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等。

3、现场图片1份(2022年5月7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除锈砂项目的建设内容及建设进度。

4、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影像资料1份(2022年5月7日由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2年5月7日由杨海波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营口鑫联磨料有限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年5月7日由杨海波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2年5月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除锈砂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8、生产设备建设清单1份及租赁合同1份(2022年5月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除锈砂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

9、技术合同1份(2022年5月7日由杨海波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除锈砂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2〕第400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叁佰叁拾捌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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