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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环发〔2022〕1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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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我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效能,加快构建设施完善、管理规范、运维有效的医疗污水治理体系,现将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军区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辽环发〔2022〕3号)转发给各县(区)相关部门,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排查,加快推进问题整改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全面排查,针对辖区内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医疗机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快落实整改。

1.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2.进一步核实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置、持证排污以及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形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2022年4月15日前,报送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2022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2年6月底前,报送其他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同时,按计划同步推进完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任务。

3.对于新建或改扩建的医疗机构,目前尚不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强化部门协作合力,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技术难题,确保出水达标排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三、目标任务

自2022年起,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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