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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1年第九期)

发布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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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1:营口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对营口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检查当日该企业轻烧窑处于停产状态,在线监控设备处于离线状态,经调阅该企业2021年6月11日至6月25日,8月26日至8月30日“营口某某镁业生产统计日报表”显示,4座窑炉在此期间均有产量,处于生产状态;同时经调阅营口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轻烧窑在生产期间,自动在线监控系统一直处于离线状态,没有污染物数据上传到生态环境在线管理平台,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该企业于同年7月4日因在线设备擅自离线受到行政处罚,后续检查再次发现该企业在生产状态下,将在线设备离线,存在主观故意性,根据《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一项、《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企业的行为符合篡改监测数据的条件,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一)依托工况、在线和台账数据,固定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虽然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但通过调阅企业生产台账记录,清晰的了解企业的生产状态,再通过与在线平台数据对比,可以发现企业是否正常使用在线设备,确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同时,如企业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台账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仍然可以通过执法传感器确认企业历史生产状态,并结合现场检查、在线平台数据的情况固定违法事实证据。

执法人员通过工况传感器、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既能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又能精准固定环境违法证据,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二)善用法律、法规,确保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后期调查过程中,通过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知识的深入了解,准确对企业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进行甄别,针对性的进行调查立案,充分利用执法工具,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性、高效性。

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保护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的企业,也要不给违法企业抱一丝侥幸;在对违法行为轻微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帮助企业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企业,要严格、准确的适用法律、法规公正处理,震慑企业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对违法单位实施惩戒的同时,也要提高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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