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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1〕第6036号

发布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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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1]第6036号

大石桥市石佛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石桥市石佛镇石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121424782R

法定代表人:蒋春胜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即成品库未完全封闭,库门位置未设置大门,为敞开状态;原料库内电熔炉上料口未进行封闭;1号生产车间地面积尘严重,厂区西侧堆存的菱镁矿石及矿粉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1年9月2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成品库未完全封闭,库门位置未设置大门,为敞开状态;原料库内电熔炉上料口未进行封闭;1号生产车间地面积尘严重,厂区西侧堆存的菱镁矿石及矿粉露天堆放。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9月2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1年9月28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成品库未完全封闭,库门位置未设置大门,为敞开状态;原料库内电熔炉上料口未进行封闭;1号生产车间地面积尘严重,厂区西侧堆存的菱镁矿石及矿粉露天堆放。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1年9月28日现场录像设备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检查过程。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1年9月2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大石桥市石佛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6、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1年9月2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生产厂长代绍文的身份。

7、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28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物料应在封闭仓库内存放,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落地废料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回用或外售,避免二次污染产生。

8、《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节选1份(2021年9月2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电熔炉上料口应封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1〕603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56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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