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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1〕第2010号

发布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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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1]第2010号

营口鸿远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36672573570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二道镇二道沟村

投资人:刘娟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厂区西北侧露天堆存细沙、米石粉等物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5月7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5月7日现场记录,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检查图片2份(2021年5月7日现场拍照取得,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了你单位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厂区西北侧露天堆存细沙、米石粉等物料,未进行苫盖,未设置围挡;配料仓上料口未进行封闭。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1年5月7日现场录制,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1年5月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5月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投资人身份。

7、现状环评备案意见复印件1份(2021年5月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取得了环保手续。

8、5月7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举报受理事项交办函(中环督营信访【2021】272号)复印件1份(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涉及环境违法的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1]第20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1年7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2021年8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充分考虑你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积极主动整改和减轻危害后果,采纳你单位提出的诉求,并于2021年10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陈述申辩答复书,决定减轻对你单位未采取遮盖围挡,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照新修订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你单位实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十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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