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工作规范共七章,总计六十三条,分别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的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各项工作流程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公信力。现将工作规范具体内容汇报如下。
一、设定工作规范的总体要求
工作规范的总则中对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规范、着装、执法内容和现场检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结合市司法局的相关要求,强调文明执法、信息公开以及着装范围等;结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提出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关于现场采样的规定,提出现场检测的具体要求。
二、设定行政处罚规范要求
结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2021年7月即将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作规范第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细化了行政处罚的时效、审核、送达、集体讨论、归档的具体内容,并对处罚程序中各部门承担工作进行了细化。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上报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标准作出明确的说明。
三、设定行政强制、行政移送、行政命令规范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除对行政处罚进行规范化要求外,针对行政强制、行政案件司法移送、行政命令等执法工作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行政强制的时效、行政案件司法移送的程序、行政命令下达和复核的时效以及先行下达行政命令的种类等等。
四、设定责任追究
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杜绝乱执法、滥执法行为的发生,工作规范设定了责任追究的章节,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
五、征求意见情况
为增强《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可操作性,向司法局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各县(市)区分局(执法队)、各执法业务科室广泛征求意见,均无异议。
解读单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解读人:黄 丹
办公电话:0417-2206036